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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抓人有什麽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16條逮捕傳票、罰款和拘留必須經庭長批準。應發出傳票。罰款和拘留應由書面決定。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法院執行局可以協助拘留(抓人)。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在管轄範圍以外采取拘留措施時,應當將被拘留者拘留並送交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當予以協助。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采取拘留措施。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由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請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並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羈押。執行法院不得將被執行人帶回其他地方羈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六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7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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