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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拆除違章建築的過程

城管立案拆除兩棟違章建築的程序如下:

1.城管接到違法建設舉報後,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進行現場勘驗,詢問當事人情況,說明規定,制作調查筆錄,確定違法建設性質。

即要看改樓是否違法,是程序違法還是實際違法。如果是程序違規,那麽大家只需要填寫相關證明即可。如果是實際違規,城管要同時以書面形式公示情況。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2.立案、下達違章通知書、聽證通知書、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需要壹兩個工作日。

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充分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采納。

3.《違建拆除通知書》壹般會要求當事人在三到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壹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後發出《違建拆除通知書》。

4、逾期不上訴的,向法院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書。與此同時,會有壹個提醒。

5.到期後,城管將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查處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是: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是否有權查處違法建築主要看是否有省級行政機關授權;鄉、鎮人民行政機關(查處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除上述行政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無權查處違法建築。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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