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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往往表現在

法律分析:

教師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往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學生平等受教育機會的權利;

2.侵犯學生參加考試的權利;

3.侵犯學生上課學習的權利;

4.侵犯學生選擇教育的權利;

5.侵犯學生平等的升學和復學權利。1,非法雇傭童工。2、學校周邊環境不利於學生學習(噪音、網吧、迷信行為等。).3.父母打斷孩子的義務教育。4、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秩序或損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5、危險校舍未及時維修並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6、學校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行為。侵犯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其實就是侵犯了他人通過教育獲得人力資本,最終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教師侵犯學生受教育權往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侵犯學生受教育機會平等權;2.侵犯學生參加考試的權利;3.侵犯學生上課學習的權利;4.侵犯學生選擇教育的權利;5.侵犯學生平等的升學和復學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國家和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條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衍生問題:

老師拖延時間違法嗎?

老師的拖延不違法。我們國家沒有法律規定老師拖延是違法的。壹個行為是否違法,應該以法律為依據,不會有不存在的罪名。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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