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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讓來訪的小朋友搶會怎麽樣?

如果不允許探視孩子,就不能搶劫。萬壹發生意外,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可以和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贍養費、扶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執行。”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強制執行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救助責任的相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孩子。因為探視權糾紛案件涉及個人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因此,適用解釋(壹)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拒絕協助對方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裁定,是指對拒不執行協助對方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得執行子女人身和探視行為。”另外,子女已滿10周歲,對是否探視有獨立思考和認知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其意見。如果孩子不同意,他們不應該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的特征

(1)探視權的權利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而探視權的義務主體是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應當為對方提供便利和積極幫助,不得妨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視權是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壹項法定權利。探視權在法律上被規定為壹項權利,因為它不僅是親屬法中的壹項權利,也是壹項基本人權。父母與子女之間基於血緣關系形成的感情,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改變。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短期與子女共同生活等方式行使探視權,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視權不應該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壹種權利,而且是壹種“權利之外的東西”。

(3)離婚後產生的探視權。離婚前父母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子女共同生活,教育子女,不存在正式探視權的問題。離婚後,由於父母壹方不能與子女共同生活,需要行使探視權。

(4)探視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者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探視權實際上是壹項強制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該讓孩子充分享受父母的愛,得到積極健康的教育。探視權的行使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視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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