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系的參與者,包括組織和個人。具體而言,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國家公務員、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行政法主體是指在具體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行政法主體又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持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掌管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即行政管理過程中的被管理人)。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因此,行政法主體的範圍大於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只是行政法主體之壹,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占據主導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