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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與環境法物權的區別

民法上的物和環保法上的物的區別在於,它們是不同性質的法律,就其重疊部分而言,具有不同的關系。具體來說:

1,民法和環保法是不同的法律,法律屬性不同。民法屬於私法,以民商事關系為目的。很難按照傳統的公法和私法對環境保護法進行分類,因為環境必然涉及公共利益,有很多行政和法律制度,但也涉及壹些民事範疇,比如環境汙染侵權的訴訟時效,從這個角度來看就有私法的內容。

2.就責任人而言,基友民事侵權責任也有行政責任。所以很難從公法或者私法劃分的角度給他下定義,所以有人認為應該把環境保護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歸為社會法這壹單獨的類型。

3.就民法與環境保護法的重疊部分,即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而言,環境保護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主要體現在:壹是在訴訟時效制度上,應適用《環境法》第42條三年訴訟時效的特別法;二是環境侵權責任為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除原告對被告所受損害承擔舉證責任外,被告對包括因果關系在內的其他部分承擔舉證責任)。

4.立法的目的不同。環保法更側重於公益,民法更側重於私權保護。可以說,民法和侵權責任法屬於不同類別的法律,立法目的不同,制度設計也不同。當然,它們之間的重疊屬於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環境法保護的客體與民法保護的客體的主要區別;

1.民法上的物作為物權客體,必須是有價值的物;環境法保護的物主要是指具有環境功能的自然物,社會財產除外。

2.土地、森林等壹些自然物不僅是環境要素,也是民法物權的客體。但是他們從不同的角度受到保護。民法重在保護所有權,環境法重在保護其環境功能。

3.還有壹些自然物作為環境元素,如空氣、風、光等。,它只能是環境法保護的客體,而不是民法財產權的客體。

綜上所述,民法上的物和環保法上的物的區別在於,就其重疊部分而言,是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7條

平等保護產權原則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209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的效力: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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