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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三大法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有區別嗎?

明代三大法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沒有區別。“三大法律部門”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三權分立、相互制約的特點。

明代三大法律部門的主要職責:

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天下刑名,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

在中國歷史上,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合稱為三大法律處。

三大法律處的分工是,刑部主管天下刑名;荷蘭茶園值勤檢查哨;大理寺值日崗的檢討與反駁。

凡刑事案件,未經大理寺審查,不得由刑部和都察院送進監獄。

特別重大的案件——主要是砍頭、勒頸犯罪——由三個法務部共同審理,稱為“三法務部制”。

影視劇作品中經常出現的“三庭會審”,指的就是這個。

“三法司”制度有力地維護了司法公正,也從制度上遏制了司法腐敗。

擴展數據

明代司法機關統稱為“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代替大理寺主管主要審判業務。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冤假錯案的駁斥和平反。都察院不僅可以監督司法機關,而且有權“審大事,決小事”。“三大法律部門”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三權分立、相互制約的特點。

唐代是中國封建法律的頂峰,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

唐代中央司法機關叫大理寺,由卿、為正副職,主要負責審理百余名中央官員和北師大的案件。但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對徒刑、流刑案件的裁判權,刑部以尚書、侍郎為主官、副官。事實上,唐朝的司法權主要是由大理寺和刑部掌握的。

宋初沿襲唐制,在中央,司法機構為大理寺。大理寺判決的復核機關是刑部。

宋太宗在宮中設立審判庭,將大理寺和刑部的審查權放入審判庭。宋神宗,並恢復大理寺和刑部審查機關。宋代除了大理寺和刑部之外,還有壹個禦史臺,不僅享有監督權,還享有對官員違法的審判權。因此,宋代的司法權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和禦史臺掌握。

元代司法機關是主政,主政掌握著司法權。

此時,刑罰部門主管司法行政和審判,部分行使司法權。由於元代僧人享有特殊權利,元代司法機關還包括鄭玄書院,是主持全國佛教事務和指揮吐蕃地區軍政的中央機關,對僧人和官員的刑事、民事案件行使司法權。因此,元朝的司法權主要由主政、刑部和鄭玄書院行使。

清代繼承了明代的“三法司”制度,司法機關仍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此時三大機關的職權與明朝已大不相同。清代刑部仍是中央司法機關,但其職權範圍遠超明代,不僅享有司法權,還享有刑罰復核權和執行權。大理寺在清代的地位遠不如前代,主要職責是審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不僅審查死刑案件,還參與秋、熱審判,監督官員。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大理寺三法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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