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依靠政治權力,依照法律對社會產品進行的壹種分配。它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稅收的定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壹)稅收屬於分配範疇。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壹種形式,屬於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分配範疇。
(二)稅收分配的基礎是政治權力。
社會產品的分配總是基於壹定的權力。分配權有兩種:壹種是財產權,即所有者的權力;另壹個是政權,即國家政權。
(3)稅收分配的目的是滿足國家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
國家通過稅收分配獲得財政收入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其公共職能的需要。
(四)稅收分配的價值來源是剩余產品的價值。
稅收分配的對象是社會總產品,最終來源是剩余產品價值的M部分。
稅收的形式特征
(1)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憑借政治權力以法律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稅收收入的實現。
稅收的強制性包括兩層含義:壹是稅收分配與社會的關系,二是稅收的征收具有強制性,即國家通過稅法手段確保稅收收入的實現。對於征稅人而言,法律規範是國家征稅權力的後盾。
(2)免費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後,稅收將歸國家所有,不需要直接返還給納稅人,也不需要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成本。
(3)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了征稅對象、納稅人、征收標準等征收行為的規則,雙方必須遵守,不能隨意變更。
稅收的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壹是稅法相對穩定。稅法壹旦頒布實施,征納雙方都必須遵守。納稅人只要取得了應稅所得,從事了應稅活動或者擁有應稅財產,就必須按照預定的標準足額納稅。第二,收稅金額有限。國家稅收不能隨意征收,征稅對象與稅額的數量關系有壹定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