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近年來,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刑法作為社會治理的最後也是最嚴厲的手段,既要遵守法治精神,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企業的生存發展,又要嚴厲打擊環境犯罪,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其法益包括環境本身和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的利益。為適應社會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壹)增加了環境汙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在原來的第二個法定刑之後增加了壹個法定刑,使刑期超過七年,同時明確了四種加重情節。同時,本次修正案規定了法律重疊時法律優先的規則,保留了環境汙染犯罪的行政隸屬關系,確立了重點水域汙染加重處罰規則。嚴厲的處罰凸顯了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大量喪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損壞的;(四)造成多人重傷、重病或者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大量喪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損壞的;(四)造成多人重傷或者疾病,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