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打架鬥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壹般治安案件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後果包括以下八種情形: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2.對已滿16周歲負刑事責任的,打架鬥毆情節不嚴重的,仍按治安案件處理。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可以按照這個罪名定罪量刑。
3.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毆打他人,即使構成輕傷以上,也不追究刑事責任。他的監護人支付民事賠償,他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政府可以搞定。
4.未成年人故意打人如下:
(1),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打人壹般不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已滿12周歲,犯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依法判處刑罰;
(五)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無論犯什麽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壹幫打架的:
二是追逐或攔截他人;
第三強者勒索或任意損壞或占有公私財產:
第四,其他挑釁滋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