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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構建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暢通投資者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鞏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大力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讓我們壹起來學習《意見》的主要內容。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目標

建立健全有機協調、高效便捷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工作原則

依法公正原則

充分尊重投資者選擇程序的權利,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調解工作不得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靈活方便原則

著眼於爭議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爭議解決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盡可能方便投資者,降低當事人解決爭議的成本。調解工作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拖不決。

註意預防的原則

發揮調解的預防沖突和源頭管理功能,促進健康的投資文化、投資理念和投資知識的傳播。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和調解組織應當加強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糾紛積累和激化。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內容

加強對調解組織的管理

加強證券期貨中介組織建設

規範調解組織內部管理

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

調解機構免費接受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

建立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制度

完善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適用範圍

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

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確認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內容的有效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行指定調解或委托調解機制。

經人民法院指定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指定調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建立模型判斷機制

建立小範圍的速度調節機制

探索建立無爭議的事實記錄機制

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

充分利用網上爭議解決開展工作

強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確保執行

充分發揮監督程序的功能

調解協議所涉糾紛的司法審理範圍

加大監管力度,支持多元化解決方案。

加強執法聯動,嚴厲打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加強經費保障和人才培養。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要求

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和協調機制

加強宣傳和投資者教育。

加強監督、指導、協調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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