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死亡,駕駛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屬於刑事案件。
2、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但駕駛員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則不構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也就是說,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2、犯罪客體,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運輸安全。
3.犯罪主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
4.在犯罪客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在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是: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30萬元以上賠償的。
2、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60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3.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幫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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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