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在患病期間,不承擔刑事責任。
2.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3.如果在雇傭活動中沒有造成他人損害,責任主體應該是其法定監護人,比如父母,而不是單位。
雇傭法律關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雇傭法律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據口頭或書面雇傭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
2.雇傭法律關系是雇員提供勞務並由雇主支付報酬的法律關系;
3.雇傭法律關系是雇員以自己的技能為雇主完成服務而形成的壹種法律關系,雇員為雇主提供服務是雇傭法律關系最顯著的特征;
4.員工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和監督,這是雇傭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又壹顯著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軸承。
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