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三條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壹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擴展數據:
保險合同的法律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及支付方式;
(八)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其他有關保險的事項。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壹)依法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