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使用作品,《著作權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的;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送現場表演或者錄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