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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後終止妊娠的相關法律法規。

符合生育條件規定,擬實施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批準,並取得相應證明和相關規定。

引產證明需要準備的文件不多。就像未婚證明壹樣,也是我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但是需要在鎮上或者街道的計生辦填寫引產申請表。而且這個申請表壹定要蓋章才能拿到引產證明。引產證明需要準備的文件不多,但是引產申請表並不是那麽容易通過的,也就是說,不是每個懷孕或者沒有懷孕的人都能拿到引產證明,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出具引產證明:計劃外懷孕;檢查發現是死胎,未對胎兒進行引產;檢查發現胎兒嚴重畸形,胎兒無法存活;孕婦患有不適合懷孕的疾病,如腎臟疾病;孕婦羊水過多。死產、胎兒畸形、胎兒無法存活以及孕婦患有不適宜妊娠的疾病等。,都需要醫院證明。所以這些情況如果開了引產證明,還需要醫院證明才能申請引產證明。

為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工作措施,2016年修訂完善的《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要求懷孕14周以上的孕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出具相關證明,正是為了防止孕婦落實相關證明。

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符合規定生育條件、無醫學需要且懷孕14周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本人要求終止妊娠的,手術單位應當查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對於未滿20周歲的未婚孕婦,登記相關身份信息後,可以進行終止妊娠手術;對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及時告知當地人口計生部門,待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當事人相關婚育信息後,再判斷是否可以終止妊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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