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身。占有是對財產的實際管理或控制。擁有壹個物的壹般前提是占有,占有是財產所有人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業主的占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對於動產來說,除非有相反的證據,以占有某物為判斷物主對其所有權的標準。除俄羅斯民法明確規定了占有權外,外國和地區民法中的所有權概念並未明確規定占有,但其所有權的內容包括這壹權利是不言而喻的。
2.使用。使用是權利主體為了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而對財產的使用。比如用機器生產產品,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占有的目的壹般是為了使用。外國和地區民法壹般對使用權有明確規定。例如,引用了日本、意大利、俄羅斯和中國臺灣省的法規。雖然德國和瑞士只有“刑”這個詞,但“任意刑”或“自由刑”當然也包括使用。物主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都是物主行使使用權的行為。
3.收入。收入是通過占有和使用財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使用事物並從中受益是擁有事物的目的之壹。對於收益權,外國和地區民法中也有規定,如日本和我國臺灣省,有的國家只規定了使用權,沒有明確規定收益權,因為規定的使用權包括收益權。收入通常與使用相關,但財產的處置也能帶來收入。收入還包括水果。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牲畜和果樹是天然果實;存款利息和租賃租金是法定孳息。
4.懲罰。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對財產的最終處置。處分權壹般由物主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物主也可能有處分權,如運輸的貨物。緊急情況下,承運人也可以依法處置。外國民法對所有權概念的規定都包含“處分”二字。同時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不包括使用,未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也包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