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的責任及其責任範圍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監察和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
4、負責對全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考核。
5、負責全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6、負責全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和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和市城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城管擁有的相關處罰權
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關於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決定,本市城管執法機關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下列處罰權:
1,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所有處罰權,
2、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城市河湖管理、建築工地管理、城市停車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相關處罰;
3.工商行政管理中對流動無照經營的處罰權;
4.城市規劃管理中的違法建設處罰權;
5.在旅遊管理方面,對無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行為的處罰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
(四)其他挑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