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法實行了年假和新的工時制度,工作人員對休假有不同的規定。壹般來說,工作人員不應再請事假。如果在職期間需要處理個人事務,需要等到假期。壹般在職期間不能請假處理私事,應該安排在節假日。同時,事假要先用年假(或探親假)沖抵,不能算作工作日假期。比如,當年享受年休假後休事假,累計休假天數超過20天的,下壹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總之,它們是不可復制的。如果有特殊原因,我必須再申請壹次請假,然後用人單位再做決定。還應該明白,如果是病假,需要和事假有所區別。病假是勞動者被動休息以保證身體健康的權利,而事假是勞動者可以主動選擇的休假。對於事假,單位可以有審批權;至於病假,如果勞動者確實需要休息,單位必須讓勞動者休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