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原則,鼓勵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自衛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防衛過當的主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放任或者過失,對防衛過當的結果過於自信。防衛過當是壹種刑事責任行為,所以和其他犯罪壹樣,要求防衛人主觀上有罪。關於防衛過當罪的形態,刑法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觀點:
(1)過失理論,認為防衛過當的犯罪形態只能是過失。
(2)完全過失說,認為防衛過當罪的形態可以是過失或過於自信,但不能是故意。
(3)過失和間接故意。根據這種觀點,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過失、過於自信和間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
(4)過失和故意,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壹種過失和故意。
(5)故意,這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是故意犯罪,因為防衛過當是故意傷害。
防衛過當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特別是司法認定防衛過當,應當與故意傷害罪區分開來,因為兩種犯罪事實的處罰標準明顯不同,進行嚴格審查以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