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條犯傳播性病罪,明知是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提供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被公安機關傳喚
公安機關發現有賣淫、嫖娼嫌疑的人時,可以當場口頭傳喚或者用《傳喚證》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訊問。
(二)詢問和核實
對公安機關傳喚的犯罪嫌疑人,警方應當及時訊問查證,但訊問查證的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經訊問查證,有證據證明壹方以營利為目的,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另壹方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訊問查證時,應當註意對雙方分別訊問查證。
(三)強制性性病檢查
如果認定為賣淫嫖娼,公安機關必須強制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性病檢查,以此來調查和區分賣淫嫖娼人員是否涉嫌“傳播性病”。性病強制檢查的方法可以是:公安民警帶賣淫女到性病監測門診(或設有皮膚科的公立醫院)檢查;公安機關壹次抓獲多名賣淫女時,可以通知有關醫療衛生部門前來檢查。
強制性病檢查的費用應由賣淫者本人或其家屬承擔,公安機關也可以從賣淫者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扣除必要的性病檢查和治療費用。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懷疑公民有嫖娼行為的,可以采取傳喚等方式,進壹步確定嫌疑人是否確有嫖娼行為。如果在被傳喚後,發現該賣淫女確實在嫖娼,並且在實施這種違法行為後傳播了性病,那麽該賣淫女在被傳喚後可能會被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