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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擊違法建設和銷售小產權房的通知

近期發現我區部分單位或個人違規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違規向社會出售、出租、購買“小產權房”。這種“小產權房”普遍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和消防安全隱患,不僅嚴重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而且妨礙了公眾的安全,影響了城市的健康發展,造成了社會穩定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為堅決打擊全區非法建設、銷售和交易“小產權房”行為,現通知如下:

1.建設和銷售“小產權房”是違法的。國家明文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不得用於商業房地產開發,嚴禁建設並向社會出售“小產權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自有宅基地、購買他人宅基地、使用農村學習所或者購買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小產權房”。所有在建或已建的“小產權房”都要停止建設和銷售,自行拆除。否則區政府將組織強制拆遷,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農民公寓只能分配給村(社區)或集體村(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汕頭市潮南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規劃建設農民公寓,分配給本村(社區)或本集體村(居民),不得向非本集體成員出售或以出租等其他形式變相出售。

三、非法購買和出租“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是違法建築。沒有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的審批和驗收,無法進行產權登記,無法進行強制拆遷或房屋征收補償。非法購買和租賃“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壹旦產生糾紛,購房者維權將很困難。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購買或轉讓“小產權房”,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和後果自行承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所有在建的“小產權房”都被列入違法建設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違法建設,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租賃、金融貸款等手續。,不得供水、供電、供氣。對擅自辦理相關手續或私自接駁市政設施的,要嚴格追究相關部門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參與“小產權房”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被列入信用體系“黑名單”,並向上級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五、凡組織使用集體土地建設“小產權房”或支持、縱容、包庇、放任建設單位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小產權房”,參與或幕後參與建設“小產權房”的國家工作人員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等責任人,由紀委、監察等部門予以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政府

2065年7月8日4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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