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和銷售“小產權房”是違法的。國家明文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不得用於商業房地產開發,嚴禁建設並向社會出售“小產權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自有宅基地、購買他人宅基地、使用農村學習所或者購買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小產權房”。所有在建或已建的“小產權房”都要停止建設和銷售,自行拆除。否則區政府將組織強制拆遷,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農民公寓只能分配給村(社區)或集體村(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汕頭市潮南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規劃建設農民公寓,分配給本村(社區)或本集體村(居民),不得向非本集體成員出售或以出租等其他形式變相出售。
三、非法購買和出租“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是違法建築。沒有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的審批和驗收,無法進行產權登記,無法進行強制拆遷或房屋征收補償。非法購買和租賃“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壹旦產生糾紛,購房者維權將很困難。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購買或轉讓“小產權房”,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和後果自行承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所有在建的“小產權房”都被列入違法建設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違法建設,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租賃、金融貸款等手續。,不得供水、供電、供氣。對擅自辦理相關手續或私自接駁市政設施的,要嚴格追究相關部門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參與“小產權房”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被列入信用體系“黑名單”,並向上級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五、凡組織使用集體土地建設“小產權房”或支持、縱容、包庇、放任建設單位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小產權房”,參與或幕後參與建設“小產權房”的國家工作人員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等責任人,由紀委、監察等部門予以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政府
2065年7月8日4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