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機會。訴前調解發生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前,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庭前調解發生在審判前,由法庭調解員主持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調解組織。訴前調解通常由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審前調解由法院調解員進行。
3.法律效力。訴前調解協議達成後,需要雙方自願履行。如果壹方反悔,需要通過訴訟解決。庭前調解協議達成後,經法院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關於審前調解的期限,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分析如下:
1,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的,法院會安排訴前調解,調解員主持調解,壹般不超過20天。
2.如果調解成功,如果當事人不起訴,法院將不予立案,並退回起訴材料。
3、當事人和解並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案件按當事人撤訴處理。
4.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法院按照當事人撤訴的方式立案。
5.法院立案並出具民事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將立案並進入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訴前調解和審前調解都是訴訟過程中重要的糾紛解決方式,在不同的階段發揮著不同的作用。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調解方式,以盡快解決糾紛,減輕訴訟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