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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和女友分手後被強奸怎麽解釋

和女朋友分手後,誣告他強奸。被公安機關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後,最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收集雙方是男女朋友的證據。與女友分手後被告強奸如何處理,下面我為妳詳細解答。

1.被告在與女友分手後實施強奸的情況如何?

1.如果當事人與女友分手,被前女友指控強奸,當事人被公安機關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最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收集證據證明雙方曾經是男女朋友,那麽強奸罪的指控壹般不成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第二,什麽構成強奸罪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強奸罪的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對象。

行為人侵犯的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俗稱貞操權。在這個階段,犯罪的目標是所有的女性。

2、犯罪的客觀要件

(1)行為人必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實際實施奸淫,使婦女無力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懂得反抗,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和無力反抗。

(2)必須是違背女性意願的。違背婦女意誌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婦女不能反抗”不能作為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誌的客觀條件之壹。是否違背女性意願,不能以被害女性的風格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方式不良的婦女發生性關系,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3.犯罪主體要素

行為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壹般指已滿14周歲的正常男性。但在同壹犯罪中,女性教唆或者幫助男性強奸其他女性的,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4.犯罪的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表現為故意,具有通奸目的。如果犯罪人沒有奸淫的目的,而是通過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則不構成撫摸、摟抱等強奸婦女罪,構成犯罪的,按強制猥褻罪處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與女友分手後被前女友指控強奸,被公安機關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最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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