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違法行為是禁止任何人通過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1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2.與他人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3.在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量申報而取消申報;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6.對證券和發行人進行公開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7.通過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8.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五條
禁止任何人通過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壹)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規模申報和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和發行人進行公開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通過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192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