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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執行公務的治安處罰標準

關於妨害公共安全的處罰規定是:

1.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妨害公務罪,又稱“妨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我國刑法中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之壹。

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可以以妨害公務罪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妨害公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以暴力、威脅方法故意阻礙的;阻卻事由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實踐中,行為人可能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合法性產生誤解。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來是合法履行職責的,但是行為人誤以為是違法的,然後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進行阻礙。法律錯誤論認為,這種誤解屬於對法律的誤解,不影響故意的成立,所以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這種誤解屬於對事實的誤解,影響了故意的成立,所以本罪不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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