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以及專門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撤銷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10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的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使用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的原料的;
2、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化妝品註冊和備案材料;
3.未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的;
4.改變化妝品的使用壽命;
5.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6.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拒不召回,或者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拒不改正的。
綜上,取消備案後繼續銷售化妝品的處罰是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可以沒收專門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撤銷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五年內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壹)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設立質量安全負責人的;
(三)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未對受委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和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的;
(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生產經營的化妝品標簽有瑕疵,但不影響質量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