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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簽法院起訴書會怎麽樣?

拒絕法院傳票會導致以下後果:

1.如果必須出庭的被告拒絕接受傳票,法院可以執行傳票。強行傳喚是使用束縛等強制手段,迫使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

2.被告不服傳喚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不良後果由被告承擔;

3.如果原告不服法院傳票,法院可以直接按撤訴處理。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知處理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二、起訴書正文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案由和案源,包括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等。;

3、案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

4.起訴的依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違反的刑法規定,犯罪的性質,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法定條件,同罪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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