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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麽時候能參觀監獄?

監獄探視時間是幾點?壹般沒有具體規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具體規定如下:

1.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壹般壹個月見壹次面,除了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可以見面。每次會議持續半小時至壹小時。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發函的時候,要求見面。中隊幹警隨信發“見面通知”,見面對象按指定日期來監獄見面;

2.原則上,能在監獄探視罪犯的人只能是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如果其他親屬或者其他人來探視罪犯幫助改造,經監獄同意,也可以探視。參觀者必須攜帶身份證和其他有效證件(戶口本、派出所證明等)。)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經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探視;

3.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阿姨、本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或者無完全行為能力人有監護義務和權力的個人和組織。探監時應持相應證件,在規定時間由有資格的人探視,否則不允許探視,探視前可咨詢當地監獄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壹)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認罪服法;

(二)防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愛護公共財產,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取得壹定成績的;

(六)在預防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有壹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的其他貢獻。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在服刑期間壹貫表現良好,出獄後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允許其出獄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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