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關於勞動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辦法》第二條。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第二,招聘方式不同。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嚴格的程序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是界定雙方關系、權利和義務的最基本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崗位責任表是內部管理文件,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明確的工作內容和獎懲。不遵守崗位責任書規定的事項,不影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勞動者的壹切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仍受法律保護!聘任書不等於勞動合同,不能體現雙方的共同約定和圓滿完成,也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