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且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提前壹個月通知而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所以公司和員工簽訂的提前壹個月通知的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實際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水區總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宜賓市城鄉規劃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