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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可以作為證據嗎?

壹、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只是針對財產,不包括孩子的撫養權。並且需要雙方表達真實意思,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婚前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妳的協議裏有什麽規定。也就是說,妳們所約定的,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共同意願的真實表達,沒有任何欺詐或脅迫的成分。當然,如果是婚前財產的約定,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歸自己,有的* * *全部歸自己。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共有的財產清償。”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認為協議只有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妳方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會有更強的法律效力,但也不是絕對的。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會極好地采納它們。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在中西方是不同的,比如西方國家可以在婚前約定子女撫養權和贍養費支付,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是無效的。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還要看具體協議的內容。第二,涉及離婚的婚前協議無效。婚前協議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必須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壹般的協議會約定家務的劃分,需要支付的生活費的多少,免於處罰等。,甚至有人贊同,如果另壹半有外遇,罰多少。如果協議內容涉及“離婚”,比如合同中約定“如雙方有壹方有外遇或家庭暴力,將無條件離婚”,或者離婚後贍養費、孩子撫養權由誰來支付,法官壹般會裁定無效。判決無效的理由是:由於我國法律仍普遍認為婚姻生活應當永久經營並長期維持,所以不能以離婚來設定協議內容。簽完合同,準新婚夫婦要記住,雙方各留壹份原件,公證後交給第三方比較好。但是簽字後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嗎?如果走了以上流程,這個合同當然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沒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註意的!事實上,準情侶們不用擔心是否要簽婚前協議。婚前協議可以在基本問題上給予雙方最基本的保護,但更重要的是,當小兩口步入婚姻殿堂,雙方應該共同努力經營好婚姻生活。如果實在活不下去了,兩個人都可以有壹個好聚好散的心態來解決後續的問題。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重要。近年來,社會上選擇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所以離婚時可能會在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分配等方面產生糾紛。在此,我也提醒大家,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我們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等途徑解決,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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