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監考老師認可,就可以算作作弊,考完可以追究。
對考試作弊、違紀的學生,由學院考試領導小組、考試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共同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1.監考老師、巡考老師根據學生作弊違紀情況,填寫作弊違紀事實,提交教務處考試領導小組、考試委員會審批;
2.作弊違紀事實認定後,形成作弊違紀認定書,交由學生處討論決定作弊違紀處理;
3.根據學生事務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學生處將對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行為作出如何處理的決定,書面通知學生本人,並在全院公布。
4.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可以簡化處理程序,由教務處形成考試違規書面報告,由學生處直接依據本辦法第五條對違規者進行紀律處分。
作弊可能涉及的法律: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詐騙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本規定處罰。以考試作弊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的,依照本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哪些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下四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高等教育考試,如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資格考試,如國家司法考試、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等。;水平考試、大學英語考試、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等。公務員考試,包括國家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
參考以上內容:重慶工程職業學院-學生違紀作弊行為的認定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