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臨時組織等。(壹般行政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有組織(特別行政法)。
3.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4.商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
5.經濟法:(1)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2)財政、金融、稅收方面的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3)與宏觀調控相關的法律法規:預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4)關於市場主體和市場秩序的法律: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6.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1)屬於自然資源類: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2)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8.刑法:刑法。
9.程序法:(1)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2)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監獄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完善國家立法體系,提高立法質量,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