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儒法重禮。法律的儒家化使儀式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合法性和強制性,成為判斷有罪與無罪的標準。禮認為正確的就是法認為合法的;禮儀不允許的,也是法律禁止的。自漢儒提出“德主刑輔”理論以來,就成為歷代統治者所接受的壹致命題。德性的意義不僅僅是指道德化,更重要的是儒家所提倡的德性通過禮義來體現。倫理上的孝、梯、忠、信,只有通過儀式才能實現。重道德、重禮義的結果是法律以禮義為主導,道德倫理與法律難分伯仲。道德倫理已經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違反道德倫理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2.儒家的法律功能在於懲罰。法家當然主張重刑,以達到“以刑除刑”的目的,在儒家眼裏,法律主要是以刑為主。甚至在舒威,歷代正史中的刑法編年史都改名為刑罰編年史。縱觀中國歷代封建社會的法律,大部分是刑法、訴訟法、行政法,都屬於公法範疇,民法很少。可以說大部分民商事很少被法律過問,所以法律不是用來調整人和群體的生活和活動的。即使個別法律是民事性質的,也會給違法者答案、棍棒、弟子、難民,與刑事犯罪無異。
3.儒家的法律目的是維護君權、父權和夫權。儒家自提出“三綱五常”的道德標準以來,壹直是中國倫理道德的核心,是維護封建政權、宗族權利、神權、夫權的理論基礎,也是法律的指導原則。法律規定,君權、父權、夫權神聖不可侵犯,違反者嚴懲不貸。謀反,不孝,惡逆,都是十惡不赦。重視“三綱五常”,必然強調人的義務和責任,而不是個人的權力。其結果必然導致法律的不公平和人權的不平等。
4.儒家的法律非常重視人的地位。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在法律中處處體現,尤其是“八項意見”入法、“公務”的出現,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義原則,是只有統治階級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權。
5.儒家的法律越來越復雜和具體。隨著法律儒家化的深入和加強,法律越來越具體化,立法越來越復雜。比如傷害罪,斷了壹顆牙壹根手指,嚇唬人的意義在哪裏;折了人的兩顆牙,兩根手指,嚇了人的兩只眼睛,在哪裏?...非常具體。立法的重點是在犯罪細節上,企圖做到罪刑相當。但是,立法的復雜性和具體性必然導致法律壹般原則難以體現和發展。
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禮”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制定法律的基礎。在中國封建社會,國家的各種法律制度都是根據禮的原則制定的。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德治”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國家法律的正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