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地下水禁采區內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2.禁采區原有取水工程未執行關閉指令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取用地下水的申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用水戶可以挖井取水。
水井竣工後,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完井區域的布局。
2.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
3、單井試水及水質檢測報告。
4、用水設備性能及計量裝置。
5、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井驗收合格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取水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壹)未經批準取水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第三十六條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采。在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開采地下水的區域。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沈降和海水入侵。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除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用水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