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制定的。根據資產的不同類型和用途,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標準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在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時必須遵守這些年限。例如,新建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機器設備和運輸工具的最低折舊年限壹般為5年或10年。對於壹些低值易耗品,如辦公用具、家具等,可以采用壹次性全額損耗的方法,不計提折舊。此外,在滿足最低折舊年限的前提下,企業還可以自行確定更快的折舊年限,從而改善稅前損益,節約企業成本。但需要註意的是,企業自定義折舊年限需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經過審計等程序確認。
會計的最低折舊年限和折舊年限有什麽區別?最低折舊年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各類固定資產依法折舊時必須達到的折舊年限標準。會計折舊年限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財務政策確定。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遵守最低折舊年限的要求;在編制企業財務報表時,可根據企業需要確定折舊年限。
稅法的最低折舊年限是企業在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時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資產的不同類型、用途和價值,按照規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遵守最低折舊年限標準,有助於企業依法規避稅收風險,保證財務穩定,增強競爭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 *應計提折舊的資產,按照其實際使用年限平均計提。國務院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貨幣購買力的變化和資產的技術、實物、經濟效益等因素,規定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