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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去哪裏找援助?

醫療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尋求幫助:

1,與醫院協商,可以找到醫院醫務處(科),與醫務處(科)工作人員協商;

2.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進行調解。可以在當地醫患糾紛調解中心申請醫患調解;

3.可以在衛健委醫政司申請行政調解。但需要明確的是,衛健委並不是強制性的,調解仍以雙方自願為基礎;

4.可以不通過上述渠道,直接向法院起訴維權。

法院起訴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要準確具體。包括: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應當與其身份證、營業執照壹致,當事人的住所應當準確、詳細。具體到門牌號;

2.訴訟請求。要明確要求法院解決什麽問題,要具體明確。比如:請求離婚、履行合同、要求賠償等。;

3.事實和理由。事實要寫清楚雙方爭執的原因、過程、現狀;理由要以事實為依據,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引用相關法律法規加以證明;

4.證據和證據來源,註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5、註明法院名稱;

6.起訴狀結尾,自然人應有自己的簽名和手印: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可以自願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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