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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納稅人簡易征收的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1。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不可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固定資產以外的舊物品,適用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3.納稅人出售二手物品,按照簡易辦法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商品,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4.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5。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可以按照簡易辦法按6%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對屬於壹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的自來水,按照簡易辦法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購買自來水增值稅抵扣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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