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行為,但撤銷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略顯違法,但對原告權利無實際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1,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
2.被告改變了原違法行政行為,但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
撤銷和重新判決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
5.濫用權力;
6.明顯不合適。
由上可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行為應當依法撤銷,但撤銷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會確認違法,但不會撤銷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壹)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