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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而不撤銷的,有依法應當撤銷的行政行為,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行為程序略顯違法,但對原告權利無實際影響。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被告改變了原違法行政行為,但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數額認定和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變更判決。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行為,但撤銷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略顯違法,但對原告權利無實際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1,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

2.被告改變了原違法行政行為,但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

撤銷和重新判決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

5.濫用權力;

6.明顯不合適。

由上可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行為應當依法撤銷,但撤銷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會確認違法,但不會撤銷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壹)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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