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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贓款贓物的處理

法律主觀性:

法院對刑事贓款贓物的管理有以下規定。為及時妥善處理刑事案件中的贓款贓物,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結合刑事審判中處理贓款贓物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指導意見。1.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物及其孳息,都屬於贓款贓物。贓款贓物中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部分,應當依法返還;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外,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二、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贓款贓物已被依法扣押並返還被害人或者已故被害人的親屬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的事實和證據部分予以說明。三、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對於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已經扣押、凍結的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贓款贓物部分尚未返還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的判決結果中載明扣押機關將返還被害人或者已故被害人的親屬。四、需要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的贓款贓物,不屬於財產刑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而屬於偵查、起訴工作的延續。對贓款贓物未扣押、查封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判決;確需對贓款贓物先行作出判決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提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的判決結果中寫明由偵查機關繼續追繳贓款贓物或者由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分子退還贓款贓物。五、返還被害人、追繳、退賠和沒收的贓款贓物,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種類和數額。對偵查過程中扣押的其他非贓款贓物的財物,應當依法返還原主,原則上由扣押的偵查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予裁定。六、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意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內容執行。

法律客觀性:

贓款贓物是否隨案移送,是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了這壹特殊條款,但由於這壹規定過於原則,司法機關在理解和執行上存在分歧。最突出的就是法院把贓款是否隨案轉移作為受理案件的條件。以解決《刑事訴訟法》某些條款執行中的分歧。1998 65438+10月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制定了《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條例》第48條對贓款贓物的移交和處理作出了詳細的操作性規定。根據《規定》,贓款贓物是否隨案移送,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1)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二)偵查機關凍結金融機構的贓款時,應當將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隨案移交人民法院。(三)依法不移交查封、扣押的款物、贓物的,應當隨案移交證據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需要特別註意的是,《規定》明確指出,不得以贓款贓物未被轉移為由拒絕立案。所以,贓款贓物並不總是移送法院,法院也不能以檢察院沒有隨案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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