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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對農村土地有哪些新規定?

法律主觀性:

1.農村土地新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339條(2021至1實施)的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出租、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他人,可以收取租金、股權分紅等收益。第340條還明確了土地管理所有者擁有、使用和受益於土地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的效力。

應該指出的是:

在土地經營權流轉中,不能改變農地性質;必須遵循自願原則;必須簽訂流通合同;最好到登記機構登記流通;如有爭議,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的所有者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壹條出讓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出讓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三百四十二條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租賃、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

第三百四十三條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準用本部分的有關規定。

在當代社會,如果發生了壹些關於農村土地的糾紛,那麽雙方可以就土地糾紛自行協商,然後達成和解協議。如果解決不了,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仲裁或訴訟。

二、農村土地有什麽特點?

(1)農村村民實行壹戶壹宅制。即每個農村村民在壹個地方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我國幅員遼闊,人們的生活習慣和自然環境差異很大,各地對住房的要求也不壹樣,宅基地的面積也有很大差異,不可能制定統壹的國家標準。

(二)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只能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土地。

(三)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審批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3.農村土地可以通過遺囑繼承嗎?

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宅基地使用權不是繼承權,所以不能繼承,只有村集體成員的身份才能擁有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為了妳更好的維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壹)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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