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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對防止戰爭起不到實際作用,那麽各種公約法還有用嗎?

中國有句名言,兩國交戰,不要切割使其發生。關於戰爭,中國既註重以師出名,又註重戰前或避戰時向對方打招呼,所以采取了“下戰書”、“免戰牌”等做法。雖然這種做法逐漸被後人所忽視,但到了近代,隨著現代文明體系的建立和新形勢下戰爭爆發的特點,“接受挑戰”的做法逐漸被擺上了臺面。為了應對現代戰爭,制定了許多關於戰爭的國際條約或法律,如1856年的《巴黎戰役宣言》、《巴黎非戰公約》、《日內瓦議定書》以及1928年簽署的《戰俘待遇公約》等。這些公約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戰爭規模,在判斷戰爭性質、對待戰俘、保護戰俘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海牙第三公約(1907)的規定,也就是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戰爭的發起者必須在戰爭開始前給對方國家壹個明確的警告,宣布和平結束,進入戰爭狀態,兩國才真正開戰。然而,這壹法律條約在戰爭中往往得不到執行。比如日本偷襲珍珠港,德國偷襲波蘭,德國偷襲蘇聯,後來越南入侵柬埔寨,蘇聯入侵阿富汗,都是不宣而戰,不符合國際法。盡管如此,這些法律在壹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二戰後,同盟國根據這些法律審判德國和日本。也正是這些法律從根本上決定了這些侵略國的侵略是非法的。後來改進的聯合國規定,是否宣戰不再是侵略的合法性,而是侵略和非正義戰爭的性質是判斷壹個國家是否違法的最根本依據。毫無疑問,這是國際法律承認戰爭行為的壹大進步。但是,這種規律在實際戰爭中發揮了多大的作用,我們可以根據這幾年發生的戰爭來做出自己的判斷。在國際上,除了戰爭本身的規定外,還在戰俘、醫療救護、善後、責任追究等問題上做出了全面的法律認定。這些法律體系與戰爭條約壹起,構成了壹個全面的現代戰爭法律框架。國際法在規範戰爭及其附屬部分方面逐漸完善,但發揮了多大作用?事實上,國際法發揮的實際作用並不如預期,反而給人壹種扯虎皮、拉大鼓的感覺。很多時候,國家或組織的武力和影響力往往讓國際法顏面盡失。和朝鮮戰爭壹樣,帝國主義國家打著“聯合國軍”的旗號。當時蘇聯沒有參加會議,所以這種行為在國際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再比如海灣戰爭,也是美國主導的盟國發動的集體戰爭,基本上是正面認可的。至於中東、利比亞、馬島、壹戰、二戰等很多戰爭,戰爭的結果往往對戰爭的性質有很大的影響。對於壹個強大的國家來說,戰爭機器、國家影響力以及盟友和夥伴的數量都是判斷戰爭性質的決定性因素。如果這麽看,聯合國法律發揮的作用往往是錦上添花,比如《審判日》的法律依據,德國法西斯主義。但有時它不能發揮約束作用,如美國退出《中程核力量條約》,印度和巴基斯坦多次撕毀《聯合國停戰與和平條約》等。即便如此,國際戰爭法還是給了世界各國壹個協商的平臺。鑒於是否是主要參與者,國際法也成為大國無形的角力場,面子和影響力的必爭之地,小國寶貴的聲音麥克風。所以國際法就像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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