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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決與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區別

法律分析:1,裁決

裁決是書面形式的裁決。其格式、寫法、簽名與判決書基本壹致,但內容相對簡單。裁決發生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壹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決。

除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決定外,其他所有決定均不得上訴。

2、協助執行通知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協助的壹種法律文書。

協助執行通知書本身可以是壹個獨立的法律文書,也可以根據協助執行事項的不同而稱為不同的文書,如協助查存款通知書、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協助解凍存款通知書、邊境管制對象通知書、指定保管扣押財產通知書、責令限期追繳款物通知書等。

協助執行通知書壹般是填寫的法律文書,而不是書面的敘述性文書,即在執行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或各級法院的序言填寫。所以它的格式和內容是相對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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