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適用終局裁決的情形如下:
(1).仲裁庭審理案件時,申請人應當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仲裁裁決涉及多個事項的,單個裁決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事項適用終局裁決。
(2)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以最終裁決為準。
2.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五十條。
二、勞動仲裁裁決的效力
(1)仲裁裁決是仲裁庭作出的決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具體解決爭議。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對提起訴訟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部分未提起訴訟的勞動者具有法律效力。未提起訴訟的勞動者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中,申請人請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仲裁裁決涉及多個事項的,單筆裁決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事項,適用終局裁決。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