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為專利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專利權人享有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的專有權,其他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
第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專利權人有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從而獲得專利使用費。
第三,轉讓其專利權的權利。即專利權人有權將自己專利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壹旦轉讓,他就失去了專利的所有權,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權人。
第四,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即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以告知他人該產品已獲得專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5.簽名權。即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聲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實踐中,侵犯未成年人專利權的行為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權的。包括:(1)侵犯產品專利,即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專利產品;(2)侵犯方法專利,即使用專利方法或者使用、銷售、進口由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二,假冒他人專利。即非專利權人在自己的產品或者包裝上冒用添加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標記或者專利號,冒充專利產品進行非法銷售牟利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3.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和專利權無效宣告決定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
依照專利法規定的法定程序授予未成年人的專利權,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享有國家行政和司法程序的保護。
第壹,行政保護。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其專利侵權行為,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據此,未成年人的專利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其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代為處理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以獲得行政保護。
第二,行政訴訟的保障。《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專利權人對專利局強制許可決定或者強制許可使用費終結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行政訴訟,未成年人的專利權在受到專利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侵害時,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
第三,民事訴訟的保障。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可以就專利侵權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的,應當責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向專利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專利權人名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