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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證言是否有效?

未成年人的證詞有效。

未成年人的證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所要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做見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證人的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證人的證言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符,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誌。精神錯亂的人不能做證人。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3、證人證言的提供方式。如果在法庭上提供證言,並由原被告人或控辯雙方進行質證,證人的資格、能力、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都會因為雙方的洗禮而具有很高的可信度。相反,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類型如下:

1,書證;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錄內容,表達人們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思維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文書、文件、信件、處理決定等。;

2.物證;物證是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觀、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車輛、遺留在現場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材料;視聽資料,即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實物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詞;證人證言是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壹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是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證;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和自認;

6.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專家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的技術結論;

7、檢查記錄、現場記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綜上,僅憑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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