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2之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完整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明確要求:“要盡快建立農村建房審核管理制度,做到有據可依,有法可依,杜絕亂占土地。”此外,還規定:“法律只能在農村和集鎮、縣城、鎮建制的鎮使用。”
也就是說,上述條例中的規定只能適用於農村和集鎮,不能適用於城市。
那麽在1982之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拆遷戶自然不可能給這種房屋合法的手續。
2.中國頒布《城市規劃條例》之前在城市地區建造的房屋。
《城市規劃條例》規定:“壹切需要在城市規劃單位內進行建設的組織和單位,只能使用國家或者集體性質的土地,必須有有關建設資料、平面圖或者其他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可以作為證明的材料,才能弄清城市規劃管理單位使用土地的想法。
組織或單位申請用地時,必須先取得城市規劃管理單位批準的用地地址、用地面積和面積,並提供施工許可證明後方可使用。"
此外,該條例還規定:“壹切組織或者單位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取得臨時用地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3、1987 65438+10月1、土地管理法頒布前在市區修建並沿用至今的建築物。
我國土地管理法要求:“在農村建房,必須在閑置的宅基地上。利用耕地建房的,壹經管理部門核實,將情況上報縣級行政機關處理;在閑置宅基地上建房的,由鄉鎮行政機關直接處理。”農村群眾使用宅基地必須遵守當地有關土地使用的規定。
此外,《土地管理法》還規定:“非農業戶口城鎮居民及時歸還違法土地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拆除或者征收土地上的建築物。”
“官員未經許可或采取欺騙手段,私自自動擁有房屋使用權,采取不正當手段建房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土地、拆除建築,還必須接受其職權範圍內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