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職工需要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如病歷、旁證材料、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工傷職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當場或者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需要及時補足的,符合申請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將依法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出具《工傷認定結論書》。職工或者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有義務配合勞動保障部門的調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相關證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