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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被司法凍結怎麽辦?

法律分析:如果賬戶被司法機關凍結,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要求依法解除凍結。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安全確實有問題,可以要求賠償。因為很多賬戶涉及到還貸款、發員工工資等重要業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訴訟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設備保管費是保存損失引起的必要費用。應當附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時,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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